(2017)沪0115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某、黄佳胜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黄佳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4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衡东县珍珠乡石头村*组;2017年5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佳胜,男,199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衡东县珍珠乡石头村*组;2017年5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黄佳胜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黄佳胜及辩护人刘慧鹏、刘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末,罗伟林、黄佳俊(均另案处理)与肖童春(另案处理)因琐事引发矛盾并相约斗殴。2017年5月1日,罗伟林、黄佳俊纠集被告人丁某、黄佳胜及文清、罗港(均另案处理),肖童春纠集李文豪、张锟、权国庆、沈豪、王鑫、张磊、高明仕、张卫旭、丁家志、郑添雨、刘意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荣路XXX号合庆公园内,双方持砍刀、甩棍、电击棒等发生互殴并致多名人员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对方涉案人员郑添雨、肖童春、沈豪、权国庆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丁某、黄佳胜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己方涉案人员罗伟林的伤势构成轻伤;罗港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2日,被告人丁某、黄佳胜经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黄佳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罗伟林、黄佳俊、文清、罗港、肖童春、权国庆、沈豪、郑添雨、余倩倩、李文豪、王鑫、张磊、高明仕、张锟、张卫旭、刘意成的供述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丁某、黄佳胜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黄佳胜受人纠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黄佳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黄佳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二、被告人黄佳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军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