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82号利害关系人: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前街76号C1座211室。法定代表人:陈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程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法定代表人:滕福泉,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飞,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工业开发区二区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旭五,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我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詹 同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泽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