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萌与郭娇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郭娇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72号之一原告:李萌,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风,女,系原告李萌的母亲。被告:郭娇柳,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萌与被告郭娇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萌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萌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