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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萌与郭娇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郭娇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72号之一原告:李萌,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风,女,系原告李萌的母亲。被告:郭娇柳,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萌与被告郭娇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萌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萌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