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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关于安润军变造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润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于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润军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安润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龙江县齐龙公路13公里处时,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安润军使用的是变造安润军(已死亡)的准驾车型A2驾驶证。公诉机关以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安润军变造的驾驶证照片、安润军、安某东驾驶证信息、大型汽车×××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安润军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安润军违反证件管理制度、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安润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润军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安润军将已经去世的弟弟安某东的准驾车型A2驾驶证上原有的免冠照片换为自己的免冠照片。2016年12月2日11时许,因被告人安润军本人无驾驶证,为应付交警检查,被告人安润军携带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出行,行至龙江县齐龙公路13公里处时遇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安润军出示变造的驾驶证试图通过检查,被交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被告人安润军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安润军的基本身份信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3、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安润军于2016年12月2日被交警当场查获。4、安润军、安某东驾驶证信息,证实安润军变造驾驶证的事实。(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润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润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照片安润军变造后的驾驶证照片,证实安润军变造驾驶证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润军变造安润东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润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润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润军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鑫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轶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