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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卫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卫,李春辉,刘艳发,李林,刘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军民西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0491-X。被执行人:刘卫,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现在吉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春辉,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艳发,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林,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艳青,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李春辉、刘艳发、李林、刘艳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吉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卫偿付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309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25275元。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卫、李春辉、刘艳发、李林、刘艳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保国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保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丰索立德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309475元及利息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1)袁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