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沈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沈祥峰,李辉,王庆华,谭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负责人。被执行人:沈祥峰,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庆华,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谭秀海,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秀海、沈祥峰、李辉、王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华名下车号为鲁C×××××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于2017年7月26日向相关部门协助查封该车辆。该案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