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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李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李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36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号金缔华城3号楼1-2层。代表人谭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来华,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李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7���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来华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来华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