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州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被执行人:董某,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案由: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