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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州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被执行人:董某,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案由: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