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1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爱珠、姚秋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珠,姚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39号之一移送单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魏爱珠,女,1983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姚秋华,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魏爱珠、姚秋华犯诈骗罪的(2013)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魏爱珠、姚秋华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及违法所得款29,491.5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爱珠、姚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魏爱珠、姚秋华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