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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红菲与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菲,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854号原告:贾红菲,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以南C19地块。法定代表人:包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勇、王秀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菲与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菲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红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红菲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