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武才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武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96号罪犯林武才,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华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武才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716号刑事裁定(2015年12月18日送达),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林武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3375分,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武才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林武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未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武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