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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京兰基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48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京兰出生日期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莱西市特殊身份无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493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赵京兰在莱西市墅镇某村中心街处,被告人赵京兰与被害人刘某花因门前排水沟问题发生争执,撕打过程中致刘某花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花之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期间亦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京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京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京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赵京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方希春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臧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