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嘉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嘉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嘉恒,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2013年1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嘉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嘉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梁嘉恒醉酒后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简岸路简岸三花花场路11号对开路段时,与吴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梁嘉恒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嘉恒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5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嘉恒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嘉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嘉恒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嘉恒赔偿证人吴某人民币9800元。该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梁嘉恒的供述及证人吴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嘉恒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嘉恒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嘉恒已赔偿证人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嘉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滢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