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彬,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辽宁省海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辩护人陆机衡,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13日傍晚,被告人李彬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飞虎汽车沿桐乡市濮院镇羊毛衫市场三区工贸大道行驶,途中与由被害人孟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遇,因双方曾因抢货发生冲突,被告人李彬认为被害人孟某系寻仇,故无视后方人流、车流密集的客观情况,加速倒车并撞到了后方由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号轿车,导致该轿车严重受损,车损达10500元。后被告人李彬又无视前方人流、车辆密集的客观情况,加速前进朝被害人孟某所驾驶的三轮车撞去,导致三轮车上乘员王某2、张某1、王某3、周某1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王某2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确定李彬有重大嫌疑,遂进行上网追逃,被告人李彬于2016年9月14日到桐乡市公安局濮院派出所投案。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李彬赔偿被害人胡某车辆损失24000元,取得被害人胡某谅解。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彬驾车在人流密集的马路上随意驾车撞击,造成财物损失、人员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彬庭审中能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彬对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作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李彬提出:其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李彬主动投案,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当庭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阻却对其自首的认定,请求二审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有被害人刘某、胡某、孟某、王某2、张某1、王某3、周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蔡某、曹某、梁某、彭某,4、张某2、于某2、秦某、张某3、李某、范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汽车照片、汽车维修发票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分析说明及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李彬对于其驾车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被害人孟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的事实也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故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李彬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孟某、王某2、周某2、王某3、张某1、胡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视频分析说明和监控截图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李彬驾车在繁忙的商业路段与逆向行驶的孟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对向相遇后,孟某及其所驾驶的三轮车上的王某2、周某2、王某3、张某1等人并无不当行为。上诉人李彬为撞击对方三轮车而加速倒车,直到与胡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随即李彬又驾车加速向前撞向孟某驾驶的三轮车,致三轮车被撞翻,周某2、王某2等人受伤的后果。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李彬系故意驾车撞人。其主动投案,虽供述了事发经过情况,但辩解系逃跑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否认其故意犯罪的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上诉人李彬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彬构成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彬驾车在人车密集的商业繁忙路段随意冲撞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人员受伤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彬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认定上诉人李彬构成自首,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永强审判员 张 筱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