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581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6581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颐和北街6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470697)法定代表人:赵永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开欣,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雷连梅,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刘俊,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贺俊,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百润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连梅,被告刘俊的委托代理人唐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广州颐和四季公馆(原名颐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购买了广州颐和四季公馆A1栋206号房屋,面积54.07平方米。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办理了收楼手续并入住,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收楼手续单、交楼验收确认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合约》、《业主公共电费分摊合约》、《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约定被告每月缴纳的写字楼管理费为优惠期每平方米10元,逾期未缴纳的,需支付滞纳金。被告收楼入住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2015年11月份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告仍拒不缴纳。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协议义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拖欠管理费的滞纳金8344.08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径付原告。被告刘俊辩称:原告从没有要求被告交纳管理费,也未通知被告需要滞纳金,直到被告收到本案诉讼后,才知道欠付管理费,且立即向原告物业管理中心交纳了管理费。交纳管理费时,原告并未向被告要求交纳滞纳金。鉴于被告并非恶意欠付物业管理费,即便需要交纳滞纳金,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并未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将滞纳金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206房。合同第五条约定由原告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办理了收楼手续,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收楼手续单、交楼验收确认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合约、业主公共电费分摊合约、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点约定:住宅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2.8元/平方米收取。公寓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8元/平方米收取。写字楼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5/平方米收取(优惠按10元/平方米收取)。商铺物业服务费:16元/月.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包含公摊水电费。第六点约定:乙方同意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方式缴交管理服务费,首次交纳管理服务费用期限为三个月,以后每两个月交纳一次管理费用,每次缴交不少于两个月管理服务费。乙方在办理收楼手续时,提供银行账户并通过银行委托划账方式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正常期:两个月为一次缴费周期,逢单月25日划收一次缴费周期的管理服务费用。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存入足额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否则甲方从下个缴费周期单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从2015年11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故主张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17年6月12日清偿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滞纳金8344.08元未支付。对此,原告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楼手续单、交楼验收确认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合约、消防安全责任书,管理费滞纳金明细表等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认为滞纳金标准过高。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楼手续单、交楼验收确认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合约、消防安全责任书、管理费滞纳金明细表、交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方式、期限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上述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而被告在本案中主张原告未通知其交纳管理费及滞纳金过高等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8344.08元,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滞纳金明细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滞纳金8344.0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俊支付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834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刘俊负担4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刘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