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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显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显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68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显美,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显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