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广庭与李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庭,李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071号原告:刘广庭,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李维亮,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刘广庭诉被告李维亮、王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广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俊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庭撤回对被告王俊芳起诉申请。审判员 其 其 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兰巴日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