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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义忠与余姚百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忠,余姚百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96号原告:王义忠,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百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路49号1203室。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村。法定代表人:黄莉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忠与被告余姚百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忠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陆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