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6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程绍碧傅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傅兵,程绍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6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供销社办公室2-4,组织机构代码55408182-6。负责人:刘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傅兵,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程绍碧,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傅兵、程绍碧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兵、程绍碧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归还借款143933.55元,支付该款从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手续费14856元、透支利息4614.81元、滞纳金1758.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4元、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傅兵所有的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变卖,买受人涂张圆以116000元最高价竞得,扣除本案执行费205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案款113941元;经查被执行人傅兵、程绍碧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俊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