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春风与石维世张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风,张明英,石维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588号原告:罗春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明英,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石维世,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风与被告张明英、石维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和解,现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明英、石维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风撤回对被告张明英、石维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罗春风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胜人民陪审员 徐官敏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