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梁万民与尉艳娇、王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民,尉艳娇,王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443号原告:梁万民,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尉艳娇,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平,男,42岁,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梁万民与尉艳娇、王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梁万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万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万民负担;保全费320元退返原告梁万民。审 判 员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