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国勤与王中将、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勤,王中将,林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19号原告:应国勤,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将,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庭,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应国勤为与被告王中将、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应国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国勤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应国勤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