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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国勤与王中将、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勤,王中将,林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19号原告:应国勤,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将,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庭,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应国勤为与被告王中将、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应国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国勤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应国勤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