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忠山、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山,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14042174-7。法定代表人张仲训,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商贸城华鑫园。组织机构代码:76872058-2。代表人吕玉俊,经理。被执行人张海朋,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陈忠山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海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费20746元,赔偿损失26531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47277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