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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郭秀英、杨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郭秀英,杨安利,程玉倩,钟航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41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金战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胜、邵超,公司员工。被告:郭秀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杨安利,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程玉倩,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钟航杰,男,畲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郭秀英、杨安利、程玉倩、钟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393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行承担。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