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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赖登山与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登山,郑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10号原告:赖登山,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光星,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华,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赖登山与被告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赖登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赖登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登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赖登山负担。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