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赖登山与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登山,郑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10号原告:赖登山,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光星,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华,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赖登山与被告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赖登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赖登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登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赖登山负担。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