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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祝全华与徐翠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全华,徐翠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607号原告:祝全华,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肃,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翠娣,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祝全华与被告徐翠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祝全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全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7元,由祝全华负担。审判员  陈贞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