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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因与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利岗,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文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640元,减半收取21,820元,由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645元,减半收取21,822.50元,由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莉莉(此件共2页,共印1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