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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99眭国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国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眭国荣,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住句容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4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眭国荣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6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眭国荣及其辩护人刘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眭国荣利用先后担任句容市赤山湖党工委书记、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主任,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矛盾协调、工程款支付、工程增量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0次非法收受毛某春、孙某1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15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08年初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眭国荣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矛盾协调、工程款支付、工程增量等方面为毛某春谋取利益,先后19次非法收受毛某春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60500元。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其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2、2008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其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其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8、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9、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10、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金鹰商城购物卡。11、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眭国荣收受毛某春所送别克君越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70500元。2015年初,被告人眭国荣担心案发,退还毛某春现金人民币270000元。1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1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附近马路边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0元。1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1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16、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余某开元大酒店,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眭国荣担心案发,向张某2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还给毛某春,并与毛某春约定以后再由张某2以借款名义将钱取回。2016年5月的一天,经被告人眭国荣与毛某春联系后,张某2从毛某春处取回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17、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18、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公园道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19、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公园道小区其家附近,收受毛某春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二、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眭国荣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矛盾协调、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孙某1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孙某1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5000元。1、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3、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5、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6、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7、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9、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10、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梅花小区其家中,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1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眭国荣在句容市水利农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案发后,被告人眭国荣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收受毛某春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孙某1贿赂的事实。被告人眭国荣近亲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645500元,毛某春退出赃款人民币2700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眭国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眭国荣的供述;证人毛某春、孙某1、张某1、张某2、陈某1、张某3、高某、张某4、陈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案发情况说明、户籍摘抄、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意辞去人大代表决定、职务任免文件、任命文件、北山水库清淤一期、二期工程相关资料、承接句容水利工程统计表及中标公告、分包合同、工商登记信息、借条、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账、车辆购置税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等;纪委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眭国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眭国荣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眭国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眭国荣犯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眭国荣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眭国荣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眭国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已缴纳)。二、扣押在句容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计人民币191.55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江宇审 判 员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