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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建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40号罪犯谢建霖,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建霖于2012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建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得计分1260分。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建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建霖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