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蔚应平与唐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应平,唐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蔚应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唐亚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蔚应平与被执行人唐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蔚应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8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已对被执行人唐亚萍名下陕AA7W**车辆进行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付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