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文杰对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文杰,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40号申请人:董文杰,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南市人,住山东省胶南市。被申请人: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焕,董事长。申请人董文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第5491XXX号“BIO及图”、第13649XXX号“BIO”注册商标予以查封。申请人董文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注册的下列注册商标予以查封:第5491XXX号“BIO及图”;第13649XXX号“BIO”。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申请,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