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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红与林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红,林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967号原告:郑建红,男,1973年10月18日,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林立山,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郑建红诉被告林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红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林立山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4月1日,被告林立山向原告郑建红借款18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剩余6000元未归还。原告遂诉来我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立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建红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立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