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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督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翠明、王琼碧与杨福碧、李燕福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之三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翠明,王琼碧,杨福碧,李燕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322民督59号申请人:李翠明。申请人:王琼碧。被申请人:杨福碧。被申请人:李燕福。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称,2015年5月25日,杨福碧、李燕福夫妇向其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借款无果,遂要求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返还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借款本金60000元。申请费433元,由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苑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