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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旭与程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程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885号原告:王旭,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程利刚,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审理原告王旭与被告程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