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松与许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许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180号原告:罗松,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许远杰,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罗松与被告许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罗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