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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先罗、徐兴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先罗,徐兴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邱先罗,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徐兴隆,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邱先罗与被执行人徐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佐青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奇仁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