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春琴与周春兰、蔡春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琴,蔡春余,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蔡春琴,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蔡春余,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周春兰,女,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蔡春琴申请执行蔡春余、周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屋来履行本案债务,且申请人向我院书面提交解除查封房屋申请书并同意承担房屋解除查封后存在的一切风险和法律后果,由于房屋变卖时间长,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80615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23397元,尚有78275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恢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