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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财保56号郑XX与郑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XX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财保56号申请人郑XX,女,1996年11月9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新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6********。被申请人郑XX,男,2012年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新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62012********。法定监护人向X,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新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4********。(系郑XX之母)申请人郑XX就与被申请人郑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的银行存款570000元。申请人郑XX提供担保人张XX所有的位于本县高村镇房屋一套及担保人郑XX所有的座落在本县吕家坪镇的房屋一栋作为申请人郑XX与被申请人郑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XX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账号为62170xxxx的银行存款5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5日;二、对申请人郑XX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张XX所有的位于本县高村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至2018年7月25日;三、对申请人郑XX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郑XX所有的座落在本县吕家坪镇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期限至2018年7月25日。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郑XX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满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晚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