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周永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娜,周永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809号原告:刘娜娜,女,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被告:周永善,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原告刘娜娜诉被告周永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娜娜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