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正刚与李恒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恒兵,王正刚,程秀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字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李春秀,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武,江苏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程秀武。上诉人李恒兵与被上诉人王正刚、原审第三人程秀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恒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振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