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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正刚与李恒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恒兵,王正刚,程秀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字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李春秀,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武,江苏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程秀武。上诉人李恒兵与被上诉人王正刚、原审第三人程秀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恒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振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