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熊国金申请执行王宽王丽琼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金,王宽,王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熊国金,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被执行人王宽,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王丽琼,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熊国金诉王宽、王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弥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日,熊国金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500元,并承担200000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9.76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2012年2月2日,本院强制执行房屋拍卖款43848元。2017年7月19日,熊国金同意王宽、王丽琼一次性偿还100000元,其余债权全部放弃。同日,本院扣划王丽琼存款100000元,7月26日,熊国金领取上述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