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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李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滨路61号交通海运大厦A楼一层西面第二、三间,组织机构代码:560957644。法定代表人吴炜。委托代理人:周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171496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再审中,新的裁定可能对执行标的有所改变,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