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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与李小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李小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24民初13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水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该行客户经理),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小天,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与被告李小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李小天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透支的本金27946.2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日结算的利息3811.05元,合计31757.25元;二、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还清透支的本金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付息,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被告李小天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李小天最后一次刷卡消费30500元(内含存款余款),该次消费后没有按时清偿透支金额。截止至2016年12月2日结欠透支本金27946.2元,利息3811.05元,合计31757.25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李小天虽然表示会及时归还,但均未履行承诺。2016年12月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依法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小天清偿所欠本息。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小天陆续归还部分本息,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被告李小天尚欠的借款本息为11546.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被告李小天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11546.2元,被告李小天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清偿所欠本息。二、被告李小天同意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透支的本金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付息,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利随本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93.9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97元,被告李小天自愿承担并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长  黄长流人民陪审员  陈源明人民陪审员  张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