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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北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北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42。法定代表人:曹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北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8432937q。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北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财保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