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新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新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16号申请人陕西省安康新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驻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砂石厂内。委托代理人尹正锋、余飞龙,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驻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负责人赵向东,该公司负责人。驻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申请人陕西省安康新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的22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由安康市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安康新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签订有《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在货款方方面存在纠纷,而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系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这一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隆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