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友华与高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华,高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65号原告:李友华,男,1966年10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高云波,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原告李友华诉被告高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友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华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李友华负担。审判员 王智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