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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友华与高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华,高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65号原告:李友华,男,1966年10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高云波,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原告李友华诉被告高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友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华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李友华负担。审判员  王智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