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井瑞申请刘菊滨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井瑞,刘菊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11号之一申请人:周井瑞(曾用名周景瑞),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火电第三工程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刘菊滨,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本院在执行周井瑞与刘菊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井瑞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菊滨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二道街61-1号3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0701080934,建筑面积25.36平方米),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刘菊滨尚欠申请人周井瑞借款50 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