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保民与李华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民,李华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46号申请人王保民,男,生于1938年3月,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华领,男,生于1989年12月,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王保民与被执行人李华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领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