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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光茂与巴中宏霞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茂,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孙光茂,女,生于1955年8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吊桥街。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宏霞。住所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3-2号。本院在执行孙光茂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已在其它案件进行处置,待财产处置后进行分配,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