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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81号原告: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茅箭堂村。法定代表人:张常洲,系该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武,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唐城路。法定代表人:张传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十堰复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兰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